機票遺失申請須知
 
1.
申請地點及方式  
A. 機票遺失申請可於本公司各地機場櫃檯辦理。
B. 申請遺失時,除須持身份證明文件外,另須提出確切之機票號碼以供本公司查證,若無法提出確切票號而致本公司無法查證 時,本公司得有權拒絕受理辦理機票遺失補發程序。
C. 非機票本人申請時,除申請人須攜帶身份證正本外,另亦須攜帶機票本人之身份證影本始可辦理。
2.
受理期限
  以受理申請日為基準,若欲辦理之遺失機票已超過兩年效期,機票視同逾期作廢,不予受理。
3.
機票補發及手續費
 
A. 自受理申請日起90天後,經本公司於查證期間確認未被搭乘使用,旅客得憑本公司所開立之『遺失機票退款申請單』作為 補票之依據。
B. 機票補發需依所申報遺失機票面額收取一成手續費。